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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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1c35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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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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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的不断壮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日益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低价竞争、监测不规范,甚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亟需出台制度性措施对其服务行为加以规范。《办法》作为创新辽宁省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采用了自我承诺、信息公开、名录管理、信用评价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对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填补了辽宁省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的制度空白,为下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遵循,而且通过《办法》确立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监督管理部门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的协同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严肃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